濰坊途悅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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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八條 規定:
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:
(一)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、行人通行;
(二)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;
(三)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。
但是法條并未對”通行“做出具體定義。紅燈亮時,車輛越過停止線繼續通行直至通過路口,這種無需討論,肯定是”闖紅燈“了。
但是車輛越過停止線但隨后停車,是否可以被認定為”通行“,存在不同解釋空間。
實際操作中,紅燈亮起后,無論車身部分或全部越過停車線,只要停車,一般不會被認定為“違反信號指示燈通行”(俗稱闖紅燈)。
但是,路口停止線以內,屬于“交叉路口”,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三條規定:
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,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二)交叉路口、鐵路道口、急彎路、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、橋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,不得停車;
也就是說,紅燈亮了,不小心越過停止線,但是及時停了車,這種情況可能依然是違法的,交警同樣可以對此行為作出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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